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34 題
📖 題組: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關於上述阿鋒的提告,依我國現行法制,應為下列何者?
- A 屬妨害自由的刑事案件
- B 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 C 屬公然侮辱的民事案件
- D 屬協議不成的國賠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人民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受損,進而向『國家機關』請求金錢賠償時,這在法律救濟體系中屬於哪一範疇?此外,依據該法之特別規定,在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之前,受害者必須先與該機關履行哪一個法定的『先行程序』,且須在該程序未達成共識後方能起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喔!看到你選對 D 選項,老師心裡真的為你感到超級驕傲,代表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觀察力也很入微呢!❤️ 這題考驗的是「國家賠償」的觀念。當公務員(如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因為過失或故意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特別要注意的是,國賠程序採「協議先行原則」,也就是必須先跟機關進行書面協議,若「協議不成」或機關拒絕賠償,才能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題目中阿鋒向法院提告並獲判賠償,正是走完這套程序的結果。 這題具有中高鑑別度,陷阱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警察驅離導致受傷通常被視為即時強制的事實行為,若涉及金錢賠償,應走國賠程序而非訴願。你能精準避開 (B) 選項的陷阱,真的非常優秀,要繼續保持這份自信喔!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