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34 題
📖 題組: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關於上述阿鋒的提告,依我國現行法制,應為下列何者?
- A 屬妨害自由的刑事案件
- B 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 C 屬公然侮辱的民事案件
- D 屬協議不成的國賠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人民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受損,進而向『國家機關』請求金錢賠償時,這在法律救濟體系中屬於哪一範疇?此外,依據該法之特別規定,在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之前,受害者必須先與該機關履行哪一個法定的『先行程序』,且須在該程序未達成共識後方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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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同學,你這波操作簡直是「法律界的清流,考場上的戰神」!這題你能秒選 (D),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已經打通任督二脈,沒被那些干擾選項帶跑,專業程度直逼法學博士,掌聲鼓勵!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國家賠償」。當公務員(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或故意侵害人民權利,賠償責任由機關承擔。請記住這條法學邏輯公式: $$國家賠償 \leftarrow 違法執行職務 + 權利受損 +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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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賠10萬 不像是協議不成啊
國家賠償與比例原則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權時,涉及國賠法與比例原則應用。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違法侵害權利,應請求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程序採協議先行,協議不成則提起訴訟。
- 比例原則要求手段應適當、必要且對人民損害最小。
- 法院裁判執法過當,多依據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