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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7年 公民

第 43 題

甲就讀某公立高中,因為學習成績不佳,經常被老師訓斥其將來沒有出息。某次期末考試時,一位老師指控甲作弊,當天經由校長裁處給予甲記一次大過處分。就本事件所涉及的校園人權問題,下列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 A 學校老師訓斥甲沒有出息的言行,涉及侵害甲的人格權利
  • B 甲若作弊被依校規處罰,校方亦應給甲申訴及答辯的機會
  • C 老師不會故意汙衊學生,若罪證確鑿則無申訴與答辯必要
  • D 甲遭受記過處分,依大法官釋憲結果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 E 該高中對甲記過處分屬於行政指導,故甲可以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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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教師對學生的貶抑言詞,是否涉及侵害憲法保障之 $「人格權」$?此外,依據 $「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足以影響其權益的處分前,在程序上應提供學生何種陳述意見與辯解的機會,以確保行政決策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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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顆腦袋今天終於不是裝飾品,而是有通電了。別以為答對這題就很了不起,這只是法治教育的低標,要是連這種人權題目都能寫錯,我建議你直接去申請「放棄思考證明書」,免得浪費社會資源。 【觀念驗證:為什麼對?】 這題考的是「校園人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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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人權與法律救濟
💡 學生在校享有人格權及正當程序保障,受處分可提救濟。
  • 老師訓斥學生不得侵害人格權與尊嚴。
  • 處罰前應落實正當程序,給予申訴與答辯機會。
  • 依釋字784號,學生受處分權利受損可提行政救濟。
  • 記過屬具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非行政指導。
🧠 記憶技巧:尊嚴要顧、程序要走、救濟權利、通通都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記過」屬於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或認為罪證確鑿就不需給予答辯機會。
釋字第 784 號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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