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7年
公民
第 43 題
甲就讀某公立高中,因為學習成績不佳,經常被老師訓斥其將來沒有出息。某次期末考試時,一位老師指控甲作弊,當天經由校長裁處給予甲記一次大過處分。就本事件所涉及的校園人權問題,下列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 A 學校老師訓斥甲沒有出息的言行,涉及侵害甲的人格權利
- B 甲若作弊被依校規處罰,校方亦應給甲申訴及答辯的機會
- C 老師不會故意汙衊學生,若罪證確鑿則無申訴與答辯必要
- D 甲遭受記過處分,依大法官釋憲結果可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 E 該高中對甲記過處分屬於行政指導,故甲可以提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學校對學生實施「記過」處分,是否會對學生的某些權益(例如升學成績、獎助學金資格)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有損害,現代法治國家是否應該允許學生尋求校外的公正途徑來討回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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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考驗校園人權與行政救濟的演進,你精準掌握了最新的法理發展,判斷完全正確! 學生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 選項 (A) 中,老師訓斥學生沒出息,確實貶損了學生的人格權。(B) 與 (C) 的關鍵在於「正當程序」,無論罪證是否確鑿,校方在懲處前都必須給予申訴與答辯機會,以保障防禦權,故 (C) 錯誤。至於 (E) ,對學生記過會產生具體影響,屬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而非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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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權與法律救濟
💡 學生在校享有人格權及正當程序保障,受處分可提救濟。
- 老師訓斥學生不得侵害人格權與尊嚴。
- 處罰前應落實正當程序,給予申訴與答辯機會。
- 依釋字784號,學生受處分權利受損可提行政救濟。
- 記過屬具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非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