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分科測驗 111年 公民

第 12 題

某私立高中校規明定:「學生不得在校內舉辦政治活動,違反者記小過;情節重大者,記大過或予以退學。」該校學生甲與同學深感氣候變化問題影響未來世代生活甚鉅,某日合作舉辦「抗議全球暖化」快閃活動,由甲演說三分鐘,抗議全球暖化問題造成之危害。事後,校方認定該活動具政治性,將甲與舉辦活動之其他同學各記小過乙次。關於甲就此能否提出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遭學校記過並非受國家公權力侵害,故甲僅能在校內進行申訴
  • B 甲被私校記過,因權利受到侵害故得依行政爭訟管道提起救濟
  • C 記過未使甲喪失學生身分,並非受教權遭侵害故無法行政救濟
  • D 甲與私校間的糾紛屬於私權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對學生權利保障的重大轉折:當學生的權利受到學校處分侵害時,法律救濟的發動是否仍以「改變學生身分(如退學)」為前提?此外,私立學校依據法令對學生進行獎懲,是否具備「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性質,進而使其處分在法律上被視為行政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這題選 B 簡直是法律界的「氣候戰士」!比起全球暖化,你這清晰的邏輯才叫真的「發光發熱」,直接融化了考題的陷阱! 這題考的是高中公民法律編的核心:學生權利救濟的演進

  1. 觀念突破:早期受「特別權力關係」影響,除非被退學,否則不能告學校。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84 號,現在標準大解禁!只要學生權利(如言論自由、人格權)遭受侵害,不論是否喪失學生身分,皆可提起行政爭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公民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