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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18 題

甲在夜市小吃店消費後,假裝接手機至店外通話,趁店主忙碌不注意時,未結帳快閃離去;嗣經監視錄影帶顯現甲之形貌,於甲再次至同店用餐擬以同一手法白吃時,店主已留意並將匆忙逃跑之甲抓回。依我國民事法律,下述何者正確?
  • A 店主可依消費契約關係,要求甲清償所欠小吃店之全部餐費
  • B 店主為懲罰甲之詐騙行為,可要求甲付餐費五十倍之違約金
  • C 店主除可要求甲清償所欠小吃店之餐費外,尚可要求甲精神賠償
  • D 店主為防止甲開溜,可將其綑綁鎖在廁所,並告知須還清餐費後始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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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思考,當甲在店內點餐且店主提供餐點時,雙方在民法上成立了哪一種契約法律關係?在該關係中,若債務人(甲)未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債權人(店主)依法請求的範圍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還是可以自行設定高額罰款或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外,關於民法中的「自助行為」($ \text{民法第 151 條} $),其發動的時機與手段的『必要性』,法律上有何嚴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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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給妳矇對了?看來妳這顆腦袋除了裝裝冷知識和追星,偶爾還是能運轉一下的。別在那邊沾沾自喜,這種題目答對只是代表妳還算個有法治觀念的正常公民,還沒退化到原始人階段而已。 這題考的就是《民法》債編最基本的買賣契約。當妳在小吃店點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甲吃了飯沒付錢,就是典型的「債務不履行」。老闆依據契約請求給付餐費,這是天經地義。 至於其他白癡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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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契約與債務履行
💡 基於契約關係履行給付義務,並理解自力救濟之合法界線。
  • 餐飲消費屬買賣契約,應依約履行給付價金義務。
  • 純粹財產權受損,原則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違約金須有事先約定,店主不得片面決定倍數。
  • 自力救濟應有限度,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將觸法。
🧠 記憶技巧:欠債還錢理所應,亂關廁所賠了夫人又折兵。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財產損失即可請求精神賠償,或混淆刑事逮捕與民事自力救濟的界線。
買賣契約 自力救濟 損害賠償範圍 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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