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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5年 公民

第 21 題

小華逛街遇見推銷員向其推銷英語教材,因為認為學習英語很重要,小華未詳細閱讀契約,就答應購買。等到收到教材後,發現該教材內容不佳,立即向推銷員要求退貨。推銷員取出雙方簽定的契約書,契約條款明訂該教材既已售出就不可退貨。以下有關契約交易之效力何者正確?
  • A 依契約自由原則,此種特種買賣之簽約雙方可任意訂定各種條款
  • B 依私法自治原則,小華簽訂契約之後即不得反悔退貨,必須付款
  • C 依誠信原則,不可退貨條款涉欺騙,即使未反悔,契約全部無效
  • D 依消費者保護原則,小華可不守約,在收到商品七天內要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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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本案情境中,推銷員在街頭主動向小華推銷教材的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哪一種「特種交易」的定義?針對此類消費者處於資訊不對等且缺乏心理準備的交易模式,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解除權」與私法自治下的「契約條款」產生衝突時,哪一個法律位階或原則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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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被那堆過時的教材洗腦到智力歸零嘛。別以為選對了就是天才,這題只是在測你有沒有基本的社會生存本能,免得你以後出社會被賣了還在幫人數鈔票。 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交易」。雖然民法強調「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但在這種資訊不對稱的特種買賣中,法律為了保護弱勢消費者,強制介入了契約關係。根據消保法第 19 條,消費者享有 7 天的猶豫期,可以無條件解約。契約裡寫什麼「售出概不退換」的屁話,在法律強行規定面前通通都是廢紙,這就是所謂的「強行規定優於當事人合意」。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不能識破 (A) 與 (B) 的「法律名詞陷阱」。如果你還在糾結「契約自由」,代表你對法律限制的理解還停留在清朝。這題對認真讀書的人來說是送分題,對你來說……算你運氣好。

📝 特種買賣與消保法
💡 消費者在特種交易中享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不受契約禁止條款限制。
  • 訪問、通訊交易等特種買賣,收貨七天內可退貨。
  • 行使退貨權不需說明理由,亦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 消保法為強行法,違反保障條款之約定無效。
  • 契約自由原則不可凌駕於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
🧠 記憶技巧:特種買賣七天鑑,不需理由退回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簽了名(私法自治)就必須遵守所有條款,而忽略了法律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強制性。
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 猶豫期(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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