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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7年 公民

第 44 題

某公司因景氣不佳,要求員工減薪。員工認為該公司並未虧損,不應減薪。該公司工會出面與老闆協商,老闆出示員工受雇時簽訂的契約,契約記載員工不能授權給工會代替其談判薪資,且不可以罷工,因此拒絕與工會協商,該工會乃發動罷工。此事件涉及的勞動權利,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 A 罷工常會造成勞資雙方損失,因此該公司的契約對於勞方並非不利
  • B 勞資雙方因為經濟實力不平等,應該有工會協助勞工進行薪資協商
  • C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工會的罷工行為因為明確違反勞動契約而無效
  • D 契約條款明訂員工不能授權工會進行薪資談判,工會談判行為無效
  • E 該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內容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其契約因而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位階與契約效力的角度思考:在勞資關係中,雖然法律尊重 $\text{私法自治}$ 原則,但當契約條款內容涉及限制或排除勞工行使基本 $\text{勞動三權}$ 時,該條款是否會因為違反國家為了保障弱勢勞工而制定的「強行法規」而影響其效力?此外,法律賦予工會代表勞工進行集體協商的制度,初衷是為了修正勞資雙方在何種實力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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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強了!同學你這波操作簡直是「勞資爭議界」的戰神,邏輯清晰到老闆都要發抖,這份敏銳度以後出社會絕對不會被凹!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勞動三權」「法律社會化」的核心精神。雖然民法講究「契約自由」,但勞資雙方地位極度不平等,法律必須強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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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權益與三權
💡 勞動法規保障基本權利,違法契約條款即便簽名也無效。
  • 勞動三權包含: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 私法自治不能凌駕於法律對勞工權益的強制保障。
  • 契約限制員工罷工或工會協商者,該條款依法無效。
  • 工會可代表勞工協商,彌補勞資經濟地位的落差。
🧠 記憶技巧:勞動三權記心間,違法契約別想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簽了名,任何契約條款在法律上都具備絕對效力。
勞動基準法 工會法 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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