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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39 題

📖 題組:
38-40為題組 位於某直轄市的一家公司新聘女性員工小玉,她到職後始發現自己懷孕,但遭該公司以「面試時蓄意隱瞞懷孕且提供不實資訊」為由,予以解雇。消息在網路新聞披露後,網友針對此則事件留言討論如下: 小賈 懷孕後接下來生小孩會請產假,很多老闆都不喜歡有員工請產假。我們工廠甚至直接在雇傭契約上明定女性員工不得請產假,因為請產假是有薪水的。之前我生產是請病假,請病假是要扣薪水的,我們都不敢多請假,我知道有不少人就因而乾脆辭職。 大魚 很多老闆對女性員工都不友善,不只不給產假,也覺得女人隨時可能因為生小孩或照顧家人就離職,所以不把重要職缺派給女生。我想就是因為這樣,難怪女生的平均薪資會比男生低。 小餅 沒產假還不是最誇張的,我的公司更誇張,經常要求員工在晚上6:00先打卡下班,但實際仍留在公司超時加班,而且不核發加班費,我們為保住工作只能敢怒不敢言。
關於小玉、小賈與小餅三件案例涉及的勞資問題及其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玉被解雇是屬於勞動契約的紛爭事件,該市的勞工局無法介入處理
  • B 小玉被解雇是關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事件,依法不能適用調解程序
  • C 小賈可主張契約自由應受法律限制,雇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的部分無效
  • D 小餅就公司苛扣他的加班費,可依勞基法請求工會發起勞動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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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私人契約中關於勞動條件的約定若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時,依據該法的「強行法規」性質,該契約條款的法律效力將如何變動?同時,在分析勞資糾紛時,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標準是什麼?這對於釐清行政救濟程序(如調解)或爭議行為(如罷工)的適用範圍有何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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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勞動基準法的「強制性質」與契約自由的界線。

勞動條件的法律底線

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無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雇主在契約中明定「女性員工不得請產假」,已違反勞基法保障產假的強制規定,因此該約定無效,小賈的主張完全合法,選 (C) 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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