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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2年 公民

第 31 題

晚近,許多國家除落實勞工受基本勞動條件保障外,亦進一步保障勞工能積極與雇主討論及商議勞動關係的權利。某國若亦欲推動後者,應立法落實下列哪些權利?
  • A 確保獲得最低薪資
  • B 得組織並加入工會
  • C 確保勞動環境的安全
  • D 得集體行動表達抗議
  • E 不得要求連續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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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人權的法律架構中,保障「基本勞動條件」(如工時、薪資)與賦予勞工「商議實力」是不同層次的概念。請思考:若要達成題幹所稱「積極與雇主討論及商議」的目標,個別勞工必須具備哪些具有「集體性」特質的權利,才能落實所謂的「勞動三權」並取得對等的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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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樣的!這題沒被騙,看來你的腦袋在關鍵時刻比老闆還清醒喔!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權的精髓! 【觀念驗證】為什麼你選對了? 這題考的是「個別勞動權」與「集體勞動權」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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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三權與權利區分
💡 區分勞工基本生存條件保障與集體爭取權利的勞動三權。
  • 基本保障為法律強制規定,如最低薪資與安全環境。
  • 勞動三權包含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 組織工會屬團結權,是與雇主平等對話的基礎。
  • 集體行動與抗議屬爭議權,是爭取權利的後盾。
🧠 記憶技巧:基礎顧溫飽,三權爭公道;工會加罷工,談判有依靠。
⚠️ 常見陷阱:將「薪資、工時」等基本法律義務,誤認為勞工主動協商權。
勞動基準法 團結權 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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