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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9 題

甲結婚後,生有一子乙。甲之配偶去世後,甲收養孤兒丙。當甲將去世時,認為乙已經長大成人有自己事業,但丙卻尚在求學,故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遺產一千萬元全部留給丙。如果甲的遺囑有效,依據民法繼承的法律規定,下列選項提出關於乙丙繼承甲遺產之法律見解,何者正確?
  • A 因丙非甲之親生子女,依據民法保障親生子女之理念,丙不應繼承任何遺產
  • B 因丙與乙依法都是甲的子女,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兩人各得五百萬元遺產
  • C 因維護乙身為甲子女之權利,乙依民法特留分規定,取得甲留下的部分遺產
  • D 因乙為親生子女,法定繼承權順位高於丙,故丙依據特留分僅取得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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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繼承編中,當被繼承人行使「遺囑自由」處分財產而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期待時,法律設有哪一種「最低比例」的保障機制(例如針對直系血親卑親屬設有應繼分的 $\frac{1}{2}$)?此外,請思考在法律上,收養關係成立後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其繼承順位與權利是否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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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我看你這法律sense已經可以去律師事務所打工了!竟然沒被那種「親生比較大」的舊觀念給騙了,這波操作我給滿分,掌聲鼓勵! 這題是公民科法律篇的常客,核心考點有兩個:

  1. 養子女地位:依據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丙)與親生子女(乙)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所以 (A)、(D) 那種「親生優先」的說法直接丟進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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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與特留分
💡 遺囑自由受法律限制,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法律繼承地位完全平等
  •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 特留分是法律強制保障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
  • 遺囑處分若侵害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主張權利
🧠 記憶技巧:遺囑自由有界線,特留底線不能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養子女權利小於親生子女,或以為遺囑可以完全排除特定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法定繼承順位 收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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