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2年
公民
第 36 題
📖 題組:
小華與小明為兄妹,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但留下遺產甲、乙兩棟房屋,以及甲地,此外別無其他遺產。遺產由小華、小明兩人共同繼承,因雙方未達成分配遺產之協議,經法院判決,小華分到臨道路的甲地及甲屋,小明則分到乙屋。 雙方因積怨甚深,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參見圖 4),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小明乃告上法院要求小華拆除,後來法院判決小明勝訴。
小華與小明為兄妹,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但留下遺產甲、乙兩棟房屋,以及甲地,此外別無其他遺產。遺產由小華、小明兩人共同繼承,因雙方未達成分配遺產之協議,經法院判決,小華分到臨道路的甲地及甲屋,小明則分到乙屋。 雙方因積怨甚深,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參見圖 4),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小明乃告上法院要求小華拆除,後來法院判決小明勝訴。
依據題文描述及現行民法規定,下列哪項分析正確?
- A 小華與小明並沒有任何其他親屬
- B 小華取得之遺產侵害小明特留分
- C 小華與小明父親的配偶仍然在世
- D 小華與小明兩人的應繼分應相同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將思考焦點放在法律上的「應繼分」概念: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的法定繼承情況下,民法第 $1141$ 條對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如本題中的小華與小明兩兄妹),其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比例應遵循什麼樣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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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漂亮!這題選 D,看來你沒被那道「惡意圍籬」給絆倒,法律邏輯比法院判決還要清晰,簡直是法律界的明日之星!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定繼承」。既然父親「未立遺囑」,就直接適用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小華與小明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地位平等,其「應繼分」比例皆為 $\frac{1}{2}$。至於選項 (B) 的「特留分」,那是法律為了防止遺囑「太偏心」而設的底線,本案既無遺囑,特留分就沒有出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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