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2年
公民
第 36 題
📖 題組:
小華與小明為兄妹,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但留下遺產甲、乙兩棟房屋,以及甲地,此外別無其他遺產。遺產由小華、小明兩人共同繼承,因雙方未達成分配遺產之協議,經法院判決,小華分到臨道路的甲地及甲屋,小明則分到乙屋。 雙方因積怨甚深,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參見圖 4),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小明乃告上法院要求小華拆除,後來法院判決小明勝訴。
小華與小明為兄妹,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但留下遺產甲、乙兩棟房屋,以及甲地,此外別無其他遺產。遺產由小華、小明兩人共同繼承,因雙方未達成分配遺產之協議,經法院判決,小華分到臨道路的甲地及甲屋,小明則分到乙屋。 雙方因積怨甚深,小華惡意在甲地搭起鐵皮圍籬(參見圖 4),目的在阻擋乙屋的對外通行。小明乃告上法院要求小華拆除,後來法院判決小明勝訴。
依據題文描述及現行民法規定,下列哪項分析正確?
- A 小華與小明並沒有任何其他親屬
- B 小華取得之遺產侵害小明特留分
- C 小華與小明父親的配偶仍然在世
- D 小華與小明兩人的應繼分應相同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將思考焦點放在法律上的「應繼分」概念: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的法定繼承情況下,民法第 $1141$ 條對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如本題中的小華與小明兩兄妹),其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比例應遵循什麼樣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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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繼分的法律核心邏輯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看似繁瑣,其實只要撥開「通行權」等敘述性文字的干擾,掌握法律事實的核心即可。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
- 應繼分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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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與權利行使
💡 無遺囑時遺產由子女均分,且行使權利不可權利濫用。
- 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無遺囑時其應繼分均分。
- 行使權利時,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袋地所有權人具通行權,鄰地應提供必要通行空間。
- 應繼分指各繼承人對遺產比例上的分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