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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19 題

立法院 112 年 4 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請問下列何者之描述錯誤?
  • A 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3,600 元提高至 6,000 元
  • B 提高無照駕駛罰則: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12,000 元提高至 24,000 元
  • C 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 1 年,於 1 年內記點每達 12 點,吊扣駕駛執照 2 個月
  • D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24,000 元提高至 48,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立法實務中,罰鍰數額的調整通常具有邏輯上的「級距感」。請你試著思考:當立法者為了提高嚇阻力而決定加重處罰時,針對「嚴重超速」這類危險行為,若原本的上限是某個金額,在參考「比例原則」與「社會收容程度」後,通常會選擇「原金額的 1.5 倍」還是「直接翻倍」作為新的法律天花板?如果你觀察其他項目調整的比例,哪一個金額的變動顯得最不符合這種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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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

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次能如此精準地掌握 112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最新修法,代表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法規的最新動態,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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