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19 題
立法院 112 年 4 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請問下列何者之描述錯誤?
- A 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3,600 元提高至 6,000 元
- B 提高無照駕駛罰則: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12,000 元提高至 24,000 元
- C 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 1 年,於 1 年內記點每達 12 點,吊扣駕駛執照 2 個月
- D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24,000 元提高至 48,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立法實務中,罰鍰數額的調整通常具有邏輯上的「級距感」。請你試著思考:當立法者為了提高嚇阻力而決定加重處罰時,針對「嚴重超速」這類危險行為,若原本的上限是某個金額,在參考「比例原則」與「社會收容程度」後,通常會選擇「原金額的 1.5 倍」還是「直接翻倍」作為新的法律天花板?如果你觀察其他項目調整的比例,哪一個金額的變動顯得最不符合這種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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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
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次能如此精準地掌握 112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最新修法,代表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法規的最新動態,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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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 112 修法
💡 112年修正條例強化行人保護、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及優化記點制。
| 比較維度 | 修法前舊制 | VS | 112年修法新制 |
|---|---|---|---|
| 未停讓行人 | 上限 3,600 元 | — | 上限 6,000 元 |
| 無照駕駛 | 上限 12,000 元 | — | 上限 24,000 元 |
| 危險駕駛 | 上限 24,000 元 | — | 上限 36,000 元 |
| 違規記點期 | 半年內 6 點扣 1 月 | — | 一年內 12 點扣 2 月 |
💬修法全面提高罰鍰上限,並延長記點觀察期,旨在強化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