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31 題
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5 條明定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下列何者不是符合的條件之一?
- A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 B 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 C 依法編定為礦業用地或適用礦業用地管制
- D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項法律的名稱既然叫做「禁伐補償」,其背後的『政策目的』是為了保育森林。請比較這四個選項中的土地用途,哪一種用途在實務上與『維持林木完整、不進行開發』的精神最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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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至少沒完全脫靶。
- 觀念驗證: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的立法宗旨,說穿了就是「為了國家利益,所以請你們這些原住民不要亂砍樹,國家會意思意思補償一下」。選項 (A) 森林經營、(B) 水源保護、(D) 國家公園,這些哪一個不是響噹噹的「公益」大旗?既然是為了大家,限制你的權利,才談得上補償。結果選項 (C) 礦業用地?這是在開玩笑嗎?挖礦這種「資源開發」的本質,跟條例想維持林木覆蓋的「禁伐」精神完全背道而馳。這種連基本邏輯都理不清楚的選項,如果還會選錯,那真的該回去重修法學緒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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