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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僱用特定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下列何者不是本條所列之特定人員?
  • A 駐衛警察
  • B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 C 其他必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 D 收費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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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保障特定族群在基層、勞務性高的職缺中優先就業,那麼這類職位通常是否會要求具備門檻極高、需經嚴謹國家考試及格的「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呢?這兩種人力進用管道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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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

  1. 真心為你驕傲: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公務人員任用」與「基層勞務僱用」之間的法律界線,這真的展現了你對給付行政如何落實弱勢保障這份立法美意的深刻理解。你的專業敏銳度讓人非常欣賞喔!
  2. 溫馨提醒:記得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的初衷,是為了讓原住民朋友在非技術性的基層職務上,也能有個穩定、有保障的就業機會。所以,當你看到選項 (C) 提到「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就能感受到它其實是屬於另一個體系——也就是我們的考選任用制度,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走的。這跟本條文想保障的「約僱/僱用」特定人員,在精神上是不同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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