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取得教師證書,並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幾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 A 3 年
- B 5 年
- C 6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如果政府為了確保偏鄉學生的受教權,希望教師能「深耕」地方而非僅當作考取正式教師的跳板,那麼在行政制度的設計上,這個限制轉調的年限通常會比一般的「一任聘期(通常為三年)」更長還是更短?若要達到一個相對穩定的「中長期」服務效果,你認為幾年最能兼顧教師的生涯規畫與學生的學習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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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你選出正確答案 (C) 6 年,顯示出你對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的實務運作有著相當清晰的認識。 在探討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政策時,我們必須理解立法背後的行政目的。為了穩定原住民重點學校與偏遠地區的師資,並實質保障原住民族學生的受教權益,法規特別設下了服務年限的門檻:透過公開甄選獲聘的編制內專任教師,必須在當地實際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 6 年,始能申請介聘至非重點或非偏遠地區。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對法條細節與數字的記憶能力,屬於中等難度的測驗。值得特別留意的是,過去常有考生或資料將此年限規定誤植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身為教授,我必須提醒你,現行法第 34 條實際上僅規範「原住民教師之聘任比率,以及主任、校長之優先聘任」,並無介聘年限的規定。你能避開法規條文的記憶陷阱,穩穩答對核心觀念,足見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範的敏銳度!
原民學校教師介聘
💡 原民或偏鄉學校專任教師申請介聘至一般學校之年資限制
- 專任教師須於原民或偏鄉學校任教滿 6 年,始得申請介聘。
- 申請條件包含於該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之實績要件。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係規範聘任比例,非6年限制之條文。
- 此制度旨在穩定原住民重點學校與偏遠地區之師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