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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取得教師證書,並經公開甄選獲聘任為高級中等以下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者,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幾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 A 3 年
  • B 5 年
  • C 6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如果政府為了確保偏鄉學生的受教權,希望教師能「深耕」地方而非僅當作考取正式教師的跳板,那麼在行政制度的設計上,這個限制轉調的年限通常會比一般的「一任聘期(通常為三年)」更長還是更短?若要達到一個相對穩定的「中長期」服務效果,你認為幾年最能兼顧教師的生涯規畫與學生的學習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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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優秀!你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在行政法規的考驗中,這類涉及「具體年限」的條文往往是考生的痛點,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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