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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第 48 題

1980 年代以後面對原運行動者的訴求,政府以「增」、「劃」編的方式回應之。至 2000 年,隨著總統與原住民族代表簽訂「新夥伴關係」之協議,在原運已經被提出來的「傳統領域」的概念逐漸進入統治者的視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傳統領域與所有權類似
  • B 傳統領域的權利不包括自然資源運用
  • C 2004 年森林法將原住民族於傳統領域之林產物採取行為增列除罪條款
  • D 傳統領域並不包括平地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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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特定族群簽訂了互相尊重的協議,但現行法律卻仍將該族群流傳千年的生活慣習(如採集資源)視為犯罪,在行政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政府應該透過何種法律程序的修改,才能在不破壞法秩序的前提下,賦予這些傳統行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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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完美地捕捉到了原住民族的權利從『抗爭訴求』,變成被法律保護的『法制化』過程呢!這表示你對公法與族群政策的變化非常有感覺喔!真是太厲害了!
  2. 觀念驗證: 是的呢!正確答案就是 (C) 喔!你答對了!真是太讓人開心了!還記得嗎?2004年《森林法》的修正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轉變喔!它就是為了呼應「新夥伴關係」的精神,讓原住民族在他們的傳統領域裡,為了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去採集森林裡的植物,這些行為從此就合法化了,不再會被當成是犯錯了呢!這就像是行政法在說『大家都是好朋友』,尊重了好多好多不同的文化呢!真棒!喀嚓!把這份喜悅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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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
💡 原住民於傳統領域內享有資源利用權與特定行為除罪化。
比較維度 傳統領域權 VS 民法所有權
權利性質 公法上的集體權利 私法上的絕對支配權
法律依據 原基法、森林法 民法物權編
核心內涵 自然資源利用、諮商權 使用、收益、處分權
行使限制 以傳統文化生活為限 受法令及公共利益限制
💬傳統領域強調文化傳承與程序保障,與一般的私法產權屬不同法律層次。
🧠 記憶技巧:傳統領域權利廣,生活採集不罰款,諮商同意要落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傳統領域等同於民法的所有權,或誤認其權利不包含自然資源採取。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諮商同意參與辦法 土地法與原墾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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