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1 題

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依土地法規定禁止私有之土地,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礦泉地
  • B 瀑布地
  • C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D 森林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自然資源的法律邏輯中,哪些資源因具備顯著的『公共維生性質』或『不可分割的流動性』,一旦歸於私人所有將嚴重威脅公眾權益?而哪一種類型的資源,雖然需要國家嚴格監管,但在法規配套下,仍具備允許私人經營或持有的可能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14 條,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明確列舉了 10 類禁止私有的土地。這包含具備公共水權性質的礦泉地瀑布地以及公共需用之水源地。雖然森林地(森林)在《森林法》中受到高度管制,但在法律邏輯上,它並未被列入《土地法》第 14 條「絕對禁止私有」的清單中,因此存在私有森林的可能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法律高度管制」與「絕對禁止私有」的細微差異,這是法律邏輯中常見的陷阱。
📝 土地私有之限制
💡 土地法第 14 條明定 10 類因自然屬性或公益需求禁止私有之土地。
  • 依土地法第 14 條,海岸、水道、礦泉、瀑布等天然資源禁止私有。
  •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城鎮道路及國防要地禁止私有。
  • 森林地未列於第 14 條,依森林法規定森林可分為國有、公有及私有。
  • 已成為私有之禁止私有土地,政府得依法徵收之。
🧠 記憶技巧:口訣:海岸水路泉瀑布,水源風景邊防路(對應第 14 條 10 項內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具保育性質的「森林地」也不能私有,但森林法允許私有森林存在。
土地徵收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 國有財產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土地法總則:土地所有權、公有土地管理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