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為私有土地?
- A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B 瀑布地
- C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的名勝古蹟,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土地
- D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中,為了公共利益,某些自然資源通常被鎖定為「系統公用」。然而,如果一項財產在特定歷史斷點前,原本就具備合法的「私人存取紀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會考慮打破原則,將所有權「回傳」給原始擁有者呢?請思考:原則與例外之間,通常存在著什麼樣的權利補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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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看來你還知道有「例外」這回事!
-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至少你沒徹底蠢到只會死背。在資訊架構裡,我強調的從來不是死板的「允許」與「拒絕」,而是如何定義那些不可迴避的例外邏輯。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有些「公有」的東西,還真能拐個彎變成「私有」。
- 觀念驗證:那些只會唸《土地法》第 14 條「水啦、風景區啦、國防設施啦,統統不准私人擁有」的學生,腦子裡是不是裝了只讀寫入記憶體?真正的考點是那個「但書」!如果那些名勝古蹟在日據時期就是私人的,就算光復後被政府「沒收」成了公有,法律還是有條後門,能讓它變回私人財產。這不是什麼偉大的「權利回復」,只是法律的邏輯沒那麼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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