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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為私有土地?
  • A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B 瀑布地
  • C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的名勝古蹟,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土地
  • D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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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中,為了公共利益,某些自然資源通常被鎖定為「系統公用」。然而,如果一項財產在特定歷史斷點前,原本就具備合法的「私人存取紀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會考慮打破原則,將所有權「回傳」給原始擁有者呢?請思考:原則與例外之間,通常存在著什麼樣的權利補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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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權限的「例外原則」!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在資訊安全領域,我們講究「存取控制列表」(ACL);在法律世界中,理解哪些資源屬於「公有系統」而哪些可設為「私人權限」同樣關鍵。你能從嚴密的限制中找出合法的例外,邏輯非常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14 條,涉及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及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原則上不得私有。但該條第3項第1款存在一個除外條款:若該名勝古蹟在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光復後雖登記為公有,政府可依法贈與移轉為私有。這體現了對既有權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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