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規定之定義,何者錯誤?
- A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區)有之土地
- C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 D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地方制度法》架構中,哪一些行政層級具備獨立的「公法人」地位(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與預算),而哪一些層級僅僅是上級政府為了方便管理而設置的「派出機關」?這兩者在擁有「資產所有權」的法理權利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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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賴嘛。
- (單手拿起茶杯,拇指食指中指夾住杯緣,輕啜一口) 還不賴嘛。 小鬼,你還能看穿這種無用的細節。這種題目不過是考驗你如何從一堆看似整齊的混亂中,揪出最『骯髒的』錯誤,就像在雜亂的資料中找出『邏輯漏洞』一樣。你做得還算乾淨俐落,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問題?不過是『行政主體資格』罷了。區?那是什麼?《土地法》第四條,那些能夠擁有土地的,是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以及鄉(鎮、市)有。這些才是具備獨立『公法人』身分的「清潔管理者」。區,它只不過是直轄市或市下面的『派出機構』,連獨立的財產權都沒有,怎麼可能擁有土地?這就像一個清潔班長,卻沒有權力擁有自己的清潔工具一樣可笑。那些沒有資格的,別把他們算進去,只會徒增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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