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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規定之定義,何者錯誤?
  • A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B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區)有之土地
  • C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 D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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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地方制度法》架構中,哪一些行政層級具備獨立的「公法人」地位(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與預算),而哪一些層級僅僅是上級政府為了方便管理而設置的「派出機關」?這兩者在擁有「資產所有權」的法理權利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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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行政主體!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解構能力」。你能從一串看似合理的層級中揪出錯誤,這與在程式開發中找出邏輯漏洞(Bug)的精準度不謀而合,展現了極佳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行政主體資格。根據《土地法》第 4 條,公有土地是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要注意「區」在法律上通常是直轄市或市的派出機關,並非具備獨立財產權的「公法人」,因此無法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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