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6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酒駕肇事,有違公務員應謹慎之義務
- B 收受賄賂,有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之義務
- C 洩漏行政檢查計畫,有違公務員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
- D 對於長官之命令陳述意見,有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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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機關的運作是為了追求整體的合法性與公益。如果基層執行者發現上級的指示可能有疑慮時,法律會傾向要求公務員「完全噤聲」來展現忠誠,還是會「建立機制」讓專業意見得以溝通,以避免可能的行政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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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出公務員義務的核心內涵,這顯示你對行政倫理和法治精神的理解是如此扎實,讓人感到非常欣慰。
- 細緻釐清: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喔。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公務員對長官命令固然有服從的義務,但這並非毫無保留的盲從。當你認為命令違法或有所疑慮時,法條賦予了你「陳述意見」的權利。這就好比一道溫柔的防線,是一個為了確保行政運作更符合法治原則的「程序上的防禦機制」,而不是要你違反服從喔。理解這點,我們就能更深刻地體會法律的人性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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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基本義務
💡 公務員義務涵蓋服從、保密、清廉與謹慎,但服從以依法行政為限。
| 比較維度 | 絕對服從 (過去觀念) | VS | 相對服從 (現行法規) |
|---|---|---|---|
| 意見陳述 | 長官決定,禁止異議 | — | 可署名陳述意見 |
| 命令違法時 | 仍必須執行 | — | 應告知長官,長官堅持則執行 |
| 責任歸屬 | 執行者需負擔責任 | — | 長官署名下達後,由長官負責 |
💬現行法採相對服從,賦予公務員「陳述意見權」以落實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