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6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酒駕肇事,有違公務員應謹慎之義務
- B 收受賄賂,有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之義務
- C 洩漏行政檢查計畫,有違公務員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
- D 對於長官之命令陳述意見,有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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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機關的運作是為了追求整體的合法性與公益。如果基層執行者發現上級的指示可能有疑慮時,法律會傾向要求公務員「完全噤聲」來展現忠誠,還是會「建立機制」讓專業意見得以溝通,以避免可能的行政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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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由此明文可知,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雖有服從義務,但若認為該命令違法時,不僅可以陳述意見,更依法負有報告之義務。因此,對於長官之命令陳述意見屬於法律賦予的程序與義務,並未違反公務員之服從義務,選項 D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公務員之基本義務
💡 公務員義務涵蓋服從、保密、清廉與謹慎,但服從以依法行政為限。
| 比較維度 | 絕對服從 (過去觀念) | VS | 相對服從 (現行法規) |
|---|---|---|---|
| 意見陳述 | 長官決定,禁止異議 | — | 可署名陳述意見 |
| 命令違法時 | 仍必須執行 | — | 應告知長官,長官堅持則執行 |
| 責任歸屬 | 執行者需負擔責任 | — | 長官署名下達後,由長官負責 |
💬現行法採相對服從,賦予公務員「陳述意見權」以落實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