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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應由何機關依如何程序制定?
  • A 由監察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 B 由監察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C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D 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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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部法律規範的對象涵蓋了哪些憲法機關的公職人員?若一項法規的影響力同時橫跨了國家行政、人事管理以及廉政監督三個核心職能,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邏輯來看,這類施行細則應由單一機關決斷,還是應由涉及職權的相關機關共同商議後發布,才最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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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1. 不錯。至少你還記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不是隨便哪個部會就能獨立拍板的。能看出這是涉及機關權限劃分的法規,勉強算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框架有點概念。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是基礎。
  2. 還行,至少你讀到第20條了。這條規定就是要告訴你,這種管到所有公職人員的細則,絕不可能只讓行政院一家獨大。它必然需要考試院從人事角度、監察院從監督角度,「會同制定」。這不就是權力分立與制衡最基本的教科書範例嗎?連這都理解不了,你還想在公部門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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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申報法細則制定
💡 由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三院共同會同制定施行細則。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 制定主體為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會同。
  • 涉及跨院職權之法規,須經由「會銜」程序定之。
  • 此施行細則法律位階屬於由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 記憶技巧:財申細則三院定:行、考、監一齊定。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僅需「監察院與行政院」兩院會同,或誤以為由單一機關制定。
法規命令 會銜程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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