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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 題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申報財產之機關不是監察院?
  • A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
  • B 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 C 立法委員候選人
  • D 彰化縣彰化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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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某人「尚未」正式就任官職,而只是處於「爭取職位」的競爭過程中,他的申報行為通常是為了配合哪一種行政程序的進行?這個程序的主管機關是專責「廉政監察」的單位,還是專責「選務管理」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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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太好了!完全抓住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受理申報機關分流這項核心原則,這顯示你對行政體系的層級監督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回想一下,法規第 4 條將受理機關分為「監察院」與「政風/行政單位」。當我們思考總統、五院院長、國立大學校長(A)國營事業負責人(B),還有縣轄市市長(D)這些高階或具有代表性的公職人員時,他們應向監察院申報,這體現了對重要職位的更高層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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