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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之財產,無須自就職之日起 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 A 副總統
  • B 監察院院長
  • C 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長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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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民主憲政體系中,『擁有預算執行與政策裁量權的行政官員』,與『負責審議法案、代表民意的代議士』,哪一類職位在行使職權時,更容易與特定產業產生直接的『利益輸送』風險?法律對這兩者的廉政規範嚴格程度,是否會因此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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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由上述條文可知,選項A的副總統、選項B的監察院院長,以及選項C屬於公營事業總機構之首長的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長,皆屬於法規明定必須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而選項D的立法委員並未列於該條文的規範名單中,因此無須自就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財產信託予信託業,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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