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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9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信託及其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應納登記規費
  • B 公職人員得自擇一戶房屋及其基地免予信託
  • C 行政院副院長應辦理信託申報
  • D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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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達成公眾利益,『強制』特定高階官員必須將其私產移轉為信託財產時,這項行為是該官員主動追求的經濟利益,還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基於這種「被動履行」的特質,國家在行政手續費(規費)的收取上,通常會採取何種鼓勵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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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或該說,勉強及格點評?)

  1. 嗯,還算不錯:看來你總算沒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成睡前故事。能在這堆條文中找出那個『關鍵謬誤』,顯示你的行政法基礎... 尚稱穩固,至少沒徹底崩塌。對法規細微處還能有點敏銳度,算你有點悟性,不像某些人只會死背大綱。
  2. 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選項 (A) 當然是錯的。難道你真以為國家會對那些『陽光法案』的奉行者斤斤計較?依據該法第 7 條第 4 項,辦理強制信託的財產權移轉登記,是為了促進廉政這類冠冕堂皇的『公共目的』。為了『減輕義務人負擔並提高配合意願』這種看似體貼的理由,法律明確規定其「免納登記規費」。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這叫基本配套,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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