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公職人員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 A 自用房屋
- B 贈與未成年子女之小提琴
- C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 D 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身為立法者,為了防範官員利用職務掌握的內幕消息來牟取私人財富,對於「容易變現且價值隨市場消息波動」的資產,以及「純粹滿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動產,哪一類資產更應該被暫時剝奪管理權,交由第三方機構監管以示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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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總算沒搞錯「強制信託」
嗯,答對了。看來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基本區分能力還算到位,至少沒把財產申報跟強制信託混為一談,這對某些人而言,似乎是個難題。
- 法條複習時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寫得清清楚楚,特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將那些不動產(別跟我扯什麼自用住宅,那不在此列!)以及國內上市(櫃)股票交付信託。為什麼?因為這些玩意兒流動性高,又容易被政府政策影響,立法者為了利益衝突迴避才規定要移轉管理權。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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