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將其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辦理信託?
- A 政務次長
- B 立法委員
- C 直轄市長
- D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強制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範「利益衝突」。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類公職人員握有最直接、最具體且能立即影響個別企業經營的「行政裁量權」或「公營資源分配權」?相較之下,哪一類人員的職權主要是參與「合議制」的法案審議,單一成員較難直接利用行政手段操控特定公司的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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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能精準辨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強制信託的對象,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法典當枕頭。這對你理解公職倫理法律體系架構的精微之處,是「基本」要求,而非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
- 法條驗證:正確無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政務次長、直轄市長及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等職位,因為手握行政執行、政策審核或事業經營大權,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股票,當然必須辦理強制信託。這些人若不能透明,還能指望什麼陽光?至於立法委員,他們雖然需要辦理一般財產申報,但法律上可沒要求他們做強制信託。這種區別,你該不會還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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