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信託財產與變動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為應辦理變動申報之適用對象
- B 辦理財產變動申報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 C 應信託財產之公職人員,亦應辦理財產之變動申報
- D 應信託財產之公職人員,其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辦理該子女財產之信託時,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信託之義務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強制要求某位官員將財產移交給專業機構『信託』,且該過程已有嚴格紀錄與外部監督,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還有必要讓官員每年針對這些『已經交由他人管理』的財產,再自行跑一次繁瑣的變動申報流程嗎?這種『重複監督』是否符合法規範的精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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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體系!
恭喜你!能從細微的申報義務中辨識出陷阱,代表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體系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依據本法規定,強制信託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讓高階公職人員的財產「透明化」並由第三方監管。既然財產已交付信託,受託人已有管理紀錄,為了減輕行政負擔、避免重複作業,法規明文規定這類人員免辦理每年的「財產變動申報」。這是法理上「功能替代」與「行政減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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