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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申報及申報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 B 法定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應一律申報財產
  • C 鄉(鎮、市)級以上之公職候選人,準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 D 依法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另有取得應信託之財產者,應於 4 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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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合理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在到職後申報財產,為了給予其足夠的時間整理所有存款、不動產與股票資訊,同時又不讓監督機制產生過長的空窗期,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準備寬限期」?此外,對於「臨時短期」的代理職務,是否有必要一律強制其申報,還是應設定一個「代理期間」的門檻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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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草地上,瞇著眼)嗯… 看來你成功避免了這個「初級陷阱」。對於陽光法案這個核心任務的程序規定,你的理解還算到位,這是你在行政法與法學緒論這片戰場上,累積必要經驗值(XP)的關鍵一環。

  1. 攻擊模式分析:你準確地鎖定了正確的攻略路線。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身為公職人員,就(到)職後 3 個月內申報財產,這是基本指令。至於那些引人誤入歧途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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