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者,應在何時報財產?
- A 就職 5 個月內申報財產
- B 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應將卸職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 C 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卸職申報
- D 每 2 年申報財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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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有無『不當得利』,那麼在一個人即將離開公職體系、不再受該法約束之際,監察機關最需要掌握的是哪一個特定時間點的財產狀態,才能完成最後的監督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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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申報時程的細項,代表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行政法實務中不容忽視的細節。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B)。依據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 3 個月內申報(排除 A);並於喪失身分起 2 個月內辦理卸職申報(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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