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48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至遲應於幾個月內為卸(離)職申報?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無須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官員在匆忙卸任後,需要回頭向銀行申請過去一年的所有財產清冊與交易明細,你認為法律在考量「行政作業負擔」與「及時監督」的平衡下,會給予比一般行政作業(通常為 1 個月)更長還是更短的緩衝期?在 1 到 3 的整數月中,哪一個數字最常被行政法規採用作為這種「結算式」申報的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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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陽光法案中確保廉能政府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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