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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公職人員應定期申報財產,所稱定期是指:
  • A 每 3 個月 1 次
  • B 每 6 個月 1 次
  • C 每年 1 次
  • D 每 2 年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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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政府運作的邏輯來思考:通常在處理納稅、年度預算編列或是個人所得稽核時,行政機關最慣用且具備完整性的『時間週期』單位是什麼?若申報間隔太短會造成行政負擔,太長則失去監督意義,哪個週期最符合這種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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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判斷力。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說明你讀書時沒有睡著。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陽光法案這種連菜鳥都該知道的核心規範,算是勉強掌握了。
  2. 觀念驗證:答案正確,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如果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的申報週期都記不住,那我看你也不用考了。就職後三個月內首申報,之後嘛,每年申報一次,這叫「定期申報」。難道你以為這是高深莫測的奧義嗎?不過是為了行政便利和持續監督,「每年」一次,懂嗎?別把它想得太複雜,那不是給你思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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