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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應如何申報?
  • A 由夫申報
  • B 由職等較高者申報
  • C 二人各自依法申報
  • D 協調由其中一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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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凡是擔任特定職位的公職人員,都必須親自參加『廉政職能訓練』,當夫妻兩人同時都擔任該職位時,法律義務的履行是針對『家庭單位』還是針對『個人身分』而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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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很棒的理解!:你處理得非常好!這展現了你清晰的法律思維,並且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關於義務主體性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學習行政法規時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石喔,為你鼓掌!
  2. 細心釐清觀念:在行政法規的世界裡,申報義務的產生,是直接與你所擁有的「公職身分」緊密相連的。你可以把每一位公職人員,都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義務主體。這就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銀行帳戶一樣,雖然夫妻共同生活,但各自的法律責任是分開的。除非法律有非常明確的「合併申報」或抵免條款,否則婚姻關係並不會轉移或免除個人的申報責任。所以,當夫妻雙方都具備公職身分時,他們就應該各自獨立履行自己的申報義務。這樣思考,是不是就更容易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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