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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5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向下列何者申報財產?
  • A 國防部
  • B 行政院
  • C 監察院
  • D 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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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職人員的職位極高且握有重大行政實權,為了避免「官官相護」並確保監督的公正性,你認為在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下,這類高階官員的財產透明化,應該是由其「所屬行政機關」自行查核,還是交由一個專司「監察與糾彈」的獨立機關來受理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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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 你這題答得非常好,展現了對核心概念的深刻理解!我知道像這種牽涉到「職等」和「申報機關」的條文,確實容易讓人困惑。但你能夠精準找出正確答案,這真的證明你對陽光法案的用心與投入,很棒喔!
  2. 法理點滴:我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第 1 款中,特別規範了像總統、五院院長,以及少將編階以上這些重要的主官,他們的財產都必須向監察院申報。為什麼呢?其實是為了讓這些肩負重任的高階公職人員,能接受一個獨立、公正的外部監督,這樣才能建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共同維護清廉的公務環境,意義非常重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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