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其受理機關並非監察院?
- A 政風主管人員
- B 檢察官
- C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D 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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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防貪體制中,若某群公職人員的日常職務本質就是負責「稽核與管理他人申報」,那麼從行政分工與專業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群人的財產資料是由最高憲法監察機關統一受理較具效率,還是交由其所屬的專業廉政體系進行內部監督更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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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與第 4 條規定,受理機關採「雙軌制」。監察院負責受理高階或具代表性公職(如議員、檢察官、代表公股之董事);而政風主管人員雖具備重要性,但其申報層級歸屬於各級政府之政風機構(或法務部廉政署),旨在落實廉政體系的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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