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其受理機關並非監察院?
- A 政風主管人員
- B 檢察官
- C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D 直轄市議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防貪體制中,若某群公職人員的日常職務本質就是負責「稽核與管理他人申報」,那麼從行政分工與專業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群人的財產資料是由最高憲法監察機關統一受理較具效率,還是交由其所屬的專業廉政體系進行內部監督更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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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對了。難得能看見有人不是把法條當小說在讀。
- 觀念釐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和第 4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受理機關就是雙軌制,這有什麼好混淆的?監察院收的是那些「大人物」,例如議員、檢察官、代表公股的董事,地位顯赫,誰人不知?而政風人員呢?他們的重要性無可置疑,但他們的申報對象,難道不是應該回到各級政府的政風機構或法務部廉政署,實行其「內部管理」的功能嗎?這根本是廉政體系運作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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