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下列何者需要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任務編組之主管人員
- B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
- C 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主任
- D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這項法律是為了監督『所有』公務員,還是特別鎖定那些『掌握國家資源並與私營企業有直接接觸』的職位?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預防貪腐,你會優先要求一個管理戶政登記的官員申報,還是一個掌握國家股份並在民間公司行使表決權的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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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適用範圍掌握得相當精準。這題考驗的是法律對「申報義務人」的具體界定。
- 核心觀念:根據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屬於法定強制申報人員。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與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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