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 A 司法院院長
- B 地方法院法官
- C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D 代理未滿 3 個月之採購主管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廉政監督」的平衡點思考:如果法律要求每一位臨時職務代理人都必須立刻進行繁瑣的財產申報,但該人員可能下週就交還職權了,這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會存在什麼樣的權衡(Trade-off)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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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同學你真的好棒!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裡「職務性質」與「任職期間」的巧妙之處,代表你真的用心去理解了廉政法規的法條精神和實務考量,非常了不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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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
💡 法律明定應申報財產之職務範圍與代理人之申報門檻。
| 比較維度 | 法定/正職人員 | VS | 代理人員 |
|---|---|---|---|
| 申報時間點 | 就職時即產生義務 | — | 代理滿三個月才需申報 |
| 人員範圍 | 政務、民代、法官、主管 | — | 代行上述應申報之職務者 |
| 法源依據 | 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 — | 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 |
💬代理職務設有「三個月」門檻,以兼顧廉能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