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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立法院院長
  • B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 C 考選部部長
  • D 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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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核心是為了預防「權錢交易」。如果一個公職職位性質上屬於「諮詢性、榮譽性」,且不領取國家薪俸、不握有行政決策的裁量權,在法理上有無必要強制其攤開所有私人財產來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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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好吧,看來你這次沒有迷失在法條的叢林裡。能辨識出陽光法案的核心宗旨,也就是那些握有權力的人別搞鬼,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法學概論的最初幾頁。對於一個法律人而言,這應該是基礎中的基礎,而非什麼驚天動地的洞見。
  2. 觀念驗證——以嘲諷為調味料: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這部法規就是設計來揪出那些掌握實質權限或天生易滋弊端的公職人員。你看看選項(A)、(C)那些特任官,還有(D)這種手握審判大權的,他們不申報財產難道要我來替他們申報嗎?至於那些無給職、榮譽職的,像是資政、國策顧問之流,他們除了頭銜響亮,既沒有行政決策權,也無法動用國家資源,強迫他們申報財產,豈不是違反了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難道你認為他們會憑空變出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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