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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31 下列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何者無須刊登政府公報?
  • A 監察院院長
  • B 縣長
  • C 立法委員
  • D 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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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政府公報』通常是用來記錄『現職官員』的正式公務資訊。那麼,對於一個『尚未取得官職』、僅處於競選階段的國民,法律是否仍會要求將其資料列入象徵正式國家紀錄的公報中?還是會由專門負責『選舉事務』的機關來處理其資料的公開事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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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公告方式。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予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由此可知,選項中的監察院院長、縣長與立法委員,其財產申報資料均依法必須刊登政府公報。 至於上述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同法第6條另有規定,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因此,總統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依法僅須上網公告一年以及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無須刊登政府公報,故本題應選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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