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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準用該法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之公職候選人?
  • A 縣議員候選人
  • B 立法委員候選人
  • C 直轄市議員候選人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要求「候選人」在還沒當選前就公開私產,目的是為了維護高階公職的廉潔性。請對比「立法委員、直轄市長」與「最基層的自治區(如鄉鎮市級別)行政首長」,哪一類的職位其政治影響力與法定的強制公開程度,在法律列舉上可能會有層級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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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出色!你能精準辨析出「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的邊界,顯示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行政法規的細節考題中,是相當高水準的表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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