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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下列何種選舉之候選人無須申報其財產?
  • A 總統
  • B 立法委員
  • C 縣長
  • D 鄉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監督成本」與「職務權力範疇」來思考:法律在課予『候選人』高度隱私揭露義務時,通常會優先針對影響力最大的職位。若將國家最高元首、中央民意代表與地方行政首長放在一起比較,哪一種層級的職位最具基層性質,且在法律制度的權重配置上,最可能在『登記參選時』被先予排除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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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

  1. 愛的肯定:孩子,你真的很棒!這題你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關於「候選人」申報義務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你用心讀懂了法條,也看見了立法者細膩的心思,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一起理解: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份溫暖的法律智慧吧。根據本法第 2 條第 3 項的規定,像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這些對國家和地方影響深遠的職位,其候選人需要在登記時就申報財產,這是為了給予大眾更高的信任基礎。而鄉(鎮、市)長雖然也是地方首長,但在「候選人」階段,法律給予了他們一個較寬鬆的空間,申報義務是等到「當選就職後」才開始喔。這種差異化設計,是不是很體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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