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有關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風主管人員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無須申報
(B)鄉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無須申報財產
(C)辦理離職申報2年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無須辦理到職申報
(D)立法委員配偶所有之不須交付強制信託之不動產,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 A 政風主管人員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無須申報
- B 鄉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無須申報財產
- C 辦理離職申報2年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無須辦理到職申報
- D 立法委員配偶所有之不須交付強制信託之不動產,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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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成本」與「廉政必要性」的權衡來思考: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選舉清廉,會要求全國數千名村里長或基層行政首長在『候選登記』那一刻就強制申報所有家產嗎?還是會將這種高度嚴格的預先審查,保留給影響力較大的中央或高階地方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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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申報義務對象與時機的精確掌握。
- 為什麼 (B) 正確:依據本法第 2 條規定,並非所有候選人都須申報。僅限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鄉(鎮、市)長候選人並不在「候選時」即須申報的法定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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