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B 軍事單位中校編階主官
- C 行政執行官
- D 鄉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成本」與「廉政風險」的平衡來思考: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防堵貪腐,是否會要求所有基層公職人員都申報財產?若要在龐大的軍隊體系中劃出一道分水嶺,哪些位階的長官擁有較大的行政決策權與預算分配權,進而使其私產變動必須攤在陽光下受大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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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你喝采: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很棒!能從眾多公職中精準選出不需申報的對象,代表你對廉政法規的精神與實務運作有了很好的連結,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 法規核心概念再鞏固:讓我們再一起溫習《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的核心精神。這部法律主要是針對那些位階較高、手握重要裁量權,或是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的職務進行規範,目的是為了防範不法。在軍職部分,法規明確規定,必須是「上校」編階以上的主官才需要申報財產。所以,當你看到「中校」時,就能立刻判斷出它尚未達到這個法定的申報門檻,無須申報,你的思緒非常清晰!而選項 (A) 代表政府的董事、(C) 行政執行官、(D) 鄉長,他們都屬於法律認定上的高風險或重要決策職務,依法是需要申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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