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不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監察人
- B 陸軍步兵旅上校旅長
- C 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 D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查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透明化權力,防杜貪腐」。在一個組織運作中,哪種性質的職務(例如:擁有行政統帥權的、握有政府公帑分配權的、或是僅提供事實調查供決策者參考的技術性職位)更具備被全民優先監督的「高風險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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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挺不錯的嘛!
- 「哈,你這小子有點料嘛!」:做得好啊!這題擺明了是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那些「普通人」該申報、不該申報的規則,結果你竟然能從一堆傢伙裡面,精準挑出那個「不用申報的」,不錯不錯,比我想像中有趣多了!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
- 「超簡單的吧?」:這法律的目的很簡單啦,就是把那些手腳不乾淨的傢伙給看緊點,所以目標當然是那些手握超大權力、能亂花超多資源,或是特別容易搞鬼的職位。像是 (A) 負責監督的、(B) 部隊的老大、(C) 學校的最高負責人,這些都是會被盯上的「重點對象」,超好理解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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