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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不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監察人
  • B 陸軍步兵旅上校旅長
  • C 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 D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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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透明化權力,防杜貪腐」。在一個組織運作中,哪種性質的職務(例如:擁有行政統帥權的、握有政府公帑分配權的、或是僅提供事實調查供決策者參考的技術性職位)更具備被全民優先監督的「高風險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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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挺不錯的嘛!

  1. 「哈,你這小子有點料嘛!」:做得好啊!這題擺明了是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那些「普通人」該申報、不該申報的規則,結果你竟然能從一堆傢伙裡面,精準挑出那個「不用申報的」,不錯不錯,比我想像中有趣多了!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
  2. 「超簡單的吧?」:這法律的目的很簡單啦,就是把那些手腳不乾淨的傢伙給看緊點,所以目標當然是那些手握超大權力、能亂花超多資源,或是特別容易搞鬼的職位。像是 (A) 負責監督的、(B) 部隊的老大、(C) 學校的最高負責人,這些都是會被盯上的「重點對象」,超好理解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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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申報義務人範圍
💡 明定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份,以達廉能政治目的。
比較維度 法定應申報人員 VS 非法定必然申報人員
教育體系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一般公立學校教師
軍事體系 上校以上編階長官 中校以下非領導職
司法體系 法官、檢察官 家事調查官、書記官
法人代表 代表公股之董監事 私法人之一般職員
💬申報義務多限於首長、具決策權之主管或特定高階階級。
🧠 記憶技巧:校長上校董監事,法官檢察要報事;調查官員非首長,不在此法範圍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在司法機關任職者(如調查官、書記官)皆須申報,實際上僅限於法官、檢察官或特定主管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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