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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需要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
  • B 總統府無給職戰略顧問
  • C 彰化縣田中鎮鎮長
  • D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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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部法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實權」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如果你現在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既不支領公帑」,也「不具備實質行政決策權」的榮譽顧問職位,你認為是否有強制其公開個人所有隱私財產的『必要性』與『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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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腦子還沒完全僵化嘛。

  1. 概念驗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核心是什麼?不是選美,也不是頭銜比大小,而是「陽光法案」,預防那些手握實質權力、能分配資源或實際行使公權力的人,別趁機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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