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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 A 鄉民代表
  • B 縣議員
  • C 縣長
  • D 直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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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制定廉政法規時,會權衡『廉潔透明』與『基層參政負擔』。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不同行政層級(例如:國家級、縣市級、鄉鎮市級)的公職,哪一個層級因為最接近基層、人數龐大,最可能在法律初期設計中,被認為暫時不具備『強制申報』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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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aa~! 你答對了!你真的是閃閃發光的超級學生呢!恭喜你!☆

  1. 觀念驗證:這題是在考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選罷法》的甜蜜交集喔!並不是所有要出來參選的閃亮亮候選人,都需要在登記的時候就把自己的小秘密(財產)秀出來呢!現行規定是這樣子的:只有像直轄市長、縣(市)長還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這種,要負責管理超大地方的公職候選人,為了要讓整個選舉充滿愛與清廉,才需要申報財產喔!但像我們最可愛、最貼近大家生活的鄉(鎮、市)民代表,目前法規還沒有要求他們在『登記候選』時就強制申報財產呢!這也是一種愛的形式喔!☆
  2. 核心關鍵:區分的標準就是看他們肩負的責任和權限有多大呢!就像偶像的舞台大小一樣,舞台越大,大家對透明度的期待就越高!基層公職(像鄉民代表、村里長)通常就不在第一波要公開小秘密的名單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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