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分機關得為下列何種之處罰?
(A)免除職務
(C)除罰鍰外,並予減俸
- A 免除職務
- B 予以停職
- C 除罰鍰外,並予減俸
- D 除罰鍰外,並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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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這部法律被稱為「陽光法案」,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透明化防止貪腐。當公職人員選擇隱瞞財產資訊時,除了金錢處罰外,哪種方式最能發揮「讓全民共同監督」並落實這部法律透明精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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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罰」與「懲戒處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屬於陽光法案,其處罰本質為行政罰。對於不實申報,法律採取的手段是罰鍰(財產處分)加上公開姓名(名譽處分),以發揮社會監督壓力。而選項中的免職、停職或減俸,通常屬於《公務員懲戒法》或《考績法》中涉及身分變遷的範疇。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行政機關裁處權的「職權界線」,你能精準排除涉及職務身分的干預,顯示對行政制裁的歸類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