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50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法僅處罰故意申報不實之行為,過失行為不受處罰
- B 違反本法規定,僅以行政罰制裁,而無刑事處罰
- C 違反本法規定的裁處權行使期間為 5 年
- D 違反申報義務經處罰確定後,由處分機關公布當事人姓名及處罰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面對政府連續的行政罰鍰處分後,依然『惡意抗命』拒絕公開其財產透明度時,僅僅是『罰錢』真的能達到法律保障『廉能公職』的最終目的嗎?國家是否還保有更強力的制裁工具來強制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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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做得還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這點「基礎」差異。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需要你多讀幾次法條罷了。聽好了,以下是那些你應該早已爛熟於心的「關鍵解析」:
- 制裁手段?就那麼幾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確實愛用行政罰鍰,但如果連這麼簡單的行政命令都能無視,法律當然不會跟你客氣。第 12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呢,如果你無正當理由,被罰了還不申報,那恭喜你,行政程序走不通,就直接晉升到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了。這就是典型的「行政制裁轉為刑事制裁」——難道你以為法律是開玩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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