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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處以刑罰?
  • A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 B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者
  • C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
  • D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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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規中,政府若要將一般的『行政不作為』提升到『刑事制裁』的強度,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階梯式』程序?若某人已經被罰過錢且被限期催辦,卻依然故我,這種『主觀惡性』與單純疏忽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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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採取「先行政罰、後刑事罰」的階梯式裁罰邏輯。單純未申報僅處以行政罰鍰;惟有在「經處以罰鍰」且「經通知限期申報」後,仍無正當理由不申報者,因其主觀上具有抗拒執行的惡意,法律才介入處以刑事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至於「信託」違規,該法僅有罰鍰規定,並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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