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47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有關受查詢者之協力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 B 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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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如果法律已經對「第一次不配合」設有處罰,當受處分者在接到通知並被給予「第二次期限」後仍然不理會,立法者通常會維持原有的罰鍰金額,還是會為了落實行政目的而「加重處罰」以達成強制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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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協力義務與裁罰級距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關於行政協力義務的處罰規定:
- 處罰基礎:受查詢者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依該法第 12 條第 4 項,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這對應了選項 (A) 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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