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47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有關受查詢者之協力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 B 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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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如果法律已經對「第一次不配合」設有處罰,當受處分者在接到通知並被給予「第二次期限」後仍然不理會,立法者通常會維持原有的罰鍰金額,還是會為了落實行政目的而「加重處罰」以達成強制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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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查詢者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程序中之協力義務與相關罰則。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規定:「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因此選項A敘述正確。關於違反協力義務之處罰,同條亦規定:「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若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選項B敘述正確;若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則是按次連續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選項D敘述正確。選項C指稱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與法條所定之「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不符,該選項敘述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