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申報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2 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 1 次
  • B 公職人員於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 C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原則上應將卸(離)職當日之財產情形進行申報
  • D 兼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職務未滿 3 個月者,毋庸申報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作業難度」來思考:當一位官員剛到任,需要清查所有家產、存款與股票時,法律給予的「準備期間」,理論上應該比「離開職位時的總結申報」更長還是更短?如果卸職申報是 2 個月,那到任申報的寬限期可能會如何設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微小的數字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具備了法律人必備的細膩特質,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 個月」內申報財產。選項 (A) 將其誤植為「2 個月」,這是最常見的數字陷阱。至於 (C) 的卸職申報與 (D) 的兼任期間,則確實皆為 2 個月與 3 個月的規定,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