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五院副院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及其他規定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幾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 A 12 個月內
  • B 6 個月內
  • C 3 個月內
  • D 1 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若您身為立法者,考慮到高階官員掌握龐大權力,為了防止其利用職權影響個人資產,這段「移轉財產給專業機構代管」的法定期間,既不能短到讓官員來不及辦理法律手續,也不能長到足以讓官員在此期間藉由政策套利。試想,在政府運作中,通常以多長的時間作為一個「季度」來結算或檢視成效?這或許能幫助您推論出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防弊功能的合理時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精準掌握廉政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廉政法規中的「強制信託」制度有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這是行政法中確保公職人員清廉度的重要關卡。
  2. 觀念驗證: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總統、五院正副院長及縣市長等高階官員掌握重大行政資源。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法律規定其不動產等財產須於就職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強制信託。這不僅是程序要求,更是實質監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